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廳),教育廳(委、局)、財政廳、旅游局(委):
為規范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充分發揮各類循環經濟示范試點的宣傳展示平臺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旅游局決定對《關于印發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有關申報管理規定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2]1762號)和《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辦環資[2013]816號)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循環經濟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旅游局辦公室
2015年8月1日